• 2022-12-16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规定2019年7月1日起我省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现将《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2017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省2020年底前实现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将推动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列入2019年省委深化改革工作要点和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为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经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推动我省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 二、主要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
  • 2022-12-16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将《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9年6月23日       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等有关规定,为推进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建立公平、规范、高效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体系为目标,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推动工伤保险在全省范围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
  • 2022-12-09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并作出工作部署。各级党委和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取得了积极成效,总体保持了全国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但是,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其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劳动关系矛盾已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有的地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损害职工利益的现象仍较突出,集体停工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艰巨繁重。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努力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经济持续健康...
  • 2022-12-09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
  • 2022-12-09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已于2009年8月27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促进就业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 工 资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 职业培训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 劳动争议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
  • 2022-12-09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
  • 2022-12-09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来源:|作者:pmo510756|发布时间: 2015-12-01|1402 次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2号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2014年1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
  • 2022-12-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高度重视服务业发展。近年来陆续出台了家庭、养老、健康、文化创意等生活性服务业发展指导意见,服务供给规模和质量水平明显提高。与此同时,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水平不高、结构不合理等问题突出,亟待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涉及农业、工业等产业的多个环节,具有专业性强、创新活跃、产业融合度高、带动作用显著等特点,是全球产业竞争的战略制高点。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是向结构调整要动力、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重大措施,既可以有效激发内需潜力、带动扩大社会就业、持续改善人民生活,也有利于引领产业向价值链高端提升。为加快重点领域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进一步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科学规划布局,放宽市场准入,完善行业标准,创造环境条件,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创新发展,实现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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