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 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

作者: COBBS
发布于: 2022-12-16 15:13

本单位(组织)____________,根据《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粤人社规〔2020〕55号)规定,本单位(组织)自愿选择为所使用的未建立劳动关系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现申请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并对下列事项进行填报和确认:

一、确认适用情形

(一)确认单位(组织)类型(唯一选择)

□ 企业(非家政服务企业、非互联网平台企业)

□ 家政服务企业(机构)

□ 互联网平台企业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 社会团体(组织)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基金会

□ 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 村民委员会、村党委(总支、支部)、居民委员会、社区党委(总支、支部)

□ 其他从业单位(组织)

(二)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类型(据实多选)

□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未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

□ 已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伤残津贴、病残津贴人员

□ 家政服务从业人员

□ 新业态从业人员(网约车、快递、送餐等)

□ 实习学生(含勤工俭学学生)、见习人员

□ 村(社区)两委人员

□ 志愿者

□ 其他从业人员

二、作出承诺事项

(一)本单位(组织)承诺遵守《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粤人社规〔2020〕55号)规定,自愿为本单位使用的未建立劳动关系特定人员/村(社区)两委人员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本单位(组织)承诺及时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村(社区)两委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和缴费情况以及有关工伤保险权利义务,并依法依规履行工伤认定申请义务。

(三)本单位(组织)承诺已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未将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四)本单位(组织)承诺未为与本单位(组织)无从业关系的其他人员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即“挂靠参保”等),否则可能导致其人员不能被认定工伤。

(五)本单位(组织)承诺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时,按规定如实提供各项材料,并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核实。如虚构工伤事故或伪造工伤材料等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有关提示事项

(一)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其工伤保险关系自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次日起生效。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该期间工伤保险关系不生效。对因工死亡人员当月应继续为其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自死亡次月起再停止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以便衔接工伤保险待遇核发。

(二)从业单位(组织)应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按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提供相应劳动保护,做好工伤预防工作。

(三)从业单位(组织)可与参保人员协议约定比如停工留薪期待遇、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处理办法,鼓励增加投保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以提供更好保障。

□申请人承诺:本单位(组织)已阅知本承诺书,确认填报信息属实和遵守所承诺事项,如有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况,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从业单位(组织)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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